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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M一外企采购员,给公司买了台空调,结果被开除了

来源:本站 最后更新:2019-04-02 08:46:03 编辑:佚名 浏览:2955次

最近总有人在讨论公司如何规避采购腐败的问题,外界对采购的认知更加带有偏见,好像是个采购,就免不了会腐败,这样的现象一旦成为热议话题,采购从业者们亚历山大,职业规划遇到难题。

 

在江苏,有一家公司,还是个外资企业,一个采购员为给公司买了一台空调,被公司认定为与供应商串通,并被开除。

 

这件事情,我看完了之后,忍不住要骂脏话,我觉得,有些公司,真TM的混蛋,吃人饭不干人事。

 

那么,公司做的到底对不对,这个采购员到底冤不冤呢?别急,我先来介绍一下事情的背景。您再来判断。

 

 

事情起因:

小胡是ASNA公司的采购员,2007年进入公司,后来调到采购部,2013年,公司需要采购一台空调,由于比较急,采购周期很短,小胡电话向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并要求书面报价,结果只有一家供应商愿意给书面报价,而且是三家里价格最优惠的。由于公司规定,必须要有三家公司的书面报价。小胡让最优惠的这家公司,向另外两家索要书面报价。

 

这件事情被ASNA公司发现了,公司认为小胡违法员工手册,解除了与她的合同,并不予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小胡提供的是伪造的虚假的报价单,三份报价单是由同一人书写的,存在与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而且小胡又不接受调岗,公司认为,公司有权进行调岗,公司有内部规章制度,《员工管理条例》和《员工手册》,其中员工手册中规定,“如公司员工偷窃、涂改、伪造、藏匿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凭证、记录、单据、账目及其他文件证明,一经查明属实,属严重违纪行为,经人事部门核实、工会审议后,经总经理批准,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ASNA公司认为,小胡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小胡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小胡为了这件事情烦透了心,为了自己的名誉和利益,不得不和丈夫一起诉诸法律。

 

第一回合,劳动仲裁小胡败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也是为了拿到自己应有的补偿。小胡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的做法是对的,对小胡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第二回合,法院一审小胡胜

 

这样的结果小胡当然不服了,如果不支付赔偿金,她就是被公司开除了,而且是背上了与供应商串通的锅,这以后还怎么在社会上混,别人怎么看待她?

 

小胡接着就去法院上诉,在法庭上,小胡提交了证据:

 

1. 另外两家口头报价供应商的证明,证明小胡确实找他们报过空调的价。后来中标的供应商刘先生手写了两家的报价,找到这两家供应商盖章确认的。

 

2.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于违纪行为,先有人事行政部门核实,工会审议,然后总经理批准,但是调查处理单日期显示总经理批准日期在前。

 

但是,对于这些证据,公司坚持认为,小胡并没有向另外两家公司询价,另外两份报价单,都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对小胡的诚信和廉洁行为有质疑,而且小胡不服从公司安排调岗,这些行为造成公司管理上的缺失。

 

公司还认为,对于员工手册,是公司内部规定,不是法律强制性的,顺序颠倒了并不影响。

 

最后,法院认为,虽然报价单是同一个人写的,但是三家不同的公司盖章了,这是真实的。小胡并没有伪造报价单,这个行为也没有对公司造成利益的损失,所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给予赔偿,不符合员工手册和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ASNA公司支付赔偿金给小胡。

 

第三回合,二审小胡继续胜

 

这样一来,ASNA公司不服气了,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之前的判决,这回公司变本加厉了。

 

他们认为:

小胡的行为就是构成串通投标,另外两家没有提供报价,小胡让中标单位通过私交找另外两家盖的章。本次的行为是小胡授意中标单位这么干的,小胡的行为就是严重失职,公司怀疑小胡与中标供应商有不当利益。小胡没有诚信没有道德,而且还拒绝调岗。

 

小胡对于上述质疑给出了这样的回复:

1. 当时询价时,另外两家嫌太远,又是夏天空调销售高峰期,电话口头告知了价格,也不是不愿意提供报价单,而是说如果公司觉得价格合适,确认采购的话,可以提供报价单。但公司要求很急,上午询价,要求下午买回来并安装到位。报价单虽然都是一个人写的,但是都与另外两家确认过。他们也都愿意盖章了。

 

2. 招标法第24条规定,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最短不少于20天。所以公司的情况不符合招标法规定。

 

3. 除了这三家询价,小胡还在国美、苏宁等电商询了价,但是领导说电商无公章不行,才要求另外两家提供盖章的报价单。所以其本人根本没有伪造报价,而是积极负责的态度。

 

4. 对于公司认为她与中标供应商有不当利益,小胡说自己调到采购部才一年,而 这家供应商是给公司做空调维护和维修的指定供应商,而且与公司合作有好几年了。并不存在公司的说法。

 

5. 关于调岗的说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而不是公司单方面决定就可以的,员工有权拒绝。而实际公司也没有与其协商调岗的事宜,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

 

二审经法院对另外两家未中标供应商了解了情况,调查下来,那两家供应商如实提供了证明,说确实接到小胡询价的电话,虽然不是他们自己写的报价单,但价格是与其电话报价一致的,所以就盖了公章。所以小胡的采购行为并不符合ASNA公司所说的伪造凭证、单据等文件证明的规定。

 

所以,法院认为,ASNA公司解除小胡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法院驳回了ASNA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思考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我看完之后,真是彻底无语。

 

我在想,这个公司的负责人事行政的,是不是闲的,为了一台空调这么一件小小的事,花费多少精力和心机,搞出这么多事来整小胡。不知道这个小胡平时怎么得罪他们了,难道非要把人整垮吗?一个好好的采购员,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被迫要花费那么多时间精力,去跟你们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你们耽误别人多少时间和精力?浪费公司多少精力、浪费国家多少法律资源?尽管你们费尽心机,可最后还是败诉了,最后损害的是公司的名誉。

 

虽然公道自在人心,作为采购同行,我真为小胡感到难过,职场中遇到这些垃圾人,他们想方设法给你设局、陷害你、整你,真是让人防不胜防。

 

最后,我还是为法院点赞!

我不知道,看完之后的你,会有什么感想?

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留言。

作者:杨柳风 来源:宫迅伟采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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