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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M采购人员几乎每天都签合同,但你签的合同有没有可能无效呢?

来源:本站 最后更新:2017-03-31 17:23:50 编辑:佚名 浏览:4455次

采购人员几乎每天都签合同,但你签的合同有没有可能无效呢?

 

哪些自始至终无效、哪些只有申请才能无效、哪些必须申请才能有效呢?

《如何通过合同管理控制采购风险》的培训课上,经常有学员问,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有什么不同呢?效力待定合同又是怎么回事呢?

 

如果笼统地说,这些合同都可能无效,但如果从法律严谨的角度说,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做为商务人员,要了解这些不同,只有这样才能熟悉法律不致出错,才能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

 

1、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更多采购干货关注采购从业者微信公众号 当事人一方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这明显违背了自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效率待定合同

1)需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4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5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4、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区别

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

 

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中止、中断,也不得延长。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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